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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肥城市财  政局、肥城市卫生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通

肥劳社发[2005]25

 

各乡镇、新城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驻肥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500元、600元。

二、调整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特殊病症人员门诊补助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三、调整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每个医疗年度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集,其中单位缴纳54元,个人缴纳36元,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除自然疾病外,各种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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