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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新城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驻肥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500元、600元。
二、调整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特殊病症人员门诊补助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三、调整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每个医疗年度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集,其中单位缴纳54元,个人缴纳36元,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除自然疾病外,各种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