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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要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规定。

三、工伤保险费谁来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医疗费、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其他待遇的支付。

五、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职工在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到哪些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职工发生工伤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肥城市人民医院、肥城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

工伤职工伤情危重需紧急抢救时,可就近到公立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九、如何办理医疗备案手续

参保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2日内填写《肥城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登记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经治科室主任提出意见,填写《肥城市工伤职工转市外住院治疗登记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因紧急抢救需转院治疗时,可先行转院,3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救治,填写《肥城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登记表》,3日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由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确认。需要治疗的填写《肥城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登记表》,3日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十、哪些工伤保险医疗费可以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因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工伤保险医疗费如何审核结算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职工伤愈出院后,用人单位持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双联处方、“费用清单”和有效收费凭证,以及《肥城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登记表》、《肥城市工伤职工转市外住院治疗登记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医疗费用。

十二、哪些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一是使用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外的项目费用;二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通知其出院而拒不出院的,自通知超出停工留薪期或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是工伤职工未办理门诊、住院备案或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五是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

十三、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那天起算作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四、停工留薪期享受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十五、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90%,2级85%,3级80%,4级75%。

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等级,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护理费,标准为:部分护理依赖30%;大部分护理依赖40%;全部护理依赖50%。

十六、被鉴定为5—6级的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5级20个月,6级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级35个月,6级30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七、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十八、辅助器具费用如何报销

经泰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填写《肥城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九、工亡职工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者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配偶,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十、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