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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科失职追究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人员实行失职追究制。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窗口工作人员要依照各自岗位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时因工作失误或违反政策法规造成工作失误对参保单位和职工造成损失的,一律实行失职追究制,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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