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失职追究制度
一、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经办业务实行失职追究制度。
二、各经办窗口工作人员要依照各自岗位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三、各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因工作失误或违反政策法规造成工作失误对参保单位和职工造成损失的,一律实行失职追究制。违反本制度的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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